臺北市五華同鄉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八月二十日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並報奉台北市政府社一字第一七九一八號核准。

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九月十九日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並報奉台北市政府社一字第二五三六三號核准。

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二月六日奉台北市政府社一字第二六七九號附二十二修正。

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第四屆會員大會修正通過並報台北市政府核備。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第六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並報奉台北市政府社一字第三六七一八號

核准。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二日第九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並報奉台北市政府社一字第八九二一五四○

九○○號函核准 。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條 本會定名為「台北市五華同鄉會」(以下簡 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聯絡同鄉感情,促進互助合作,團結海內外同鄉力量,擁護國策,協助政府推行政令共謀同

鄉之福祉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台北市行政區為範圍,會址設於台北市。


第二章 任務


第四條 本會任務如左:

(一)會員之徵求訪問與聯絡。

(二)會員慈善事業之倡導。

(三)會員就業之輔導。

(四)會員急難貧困之慰問與濟助。

(五)會員優秀子女教育之獎助。

(六)會員學術研究之倡導。

(七)敬老尊賢傳統精神之提倡與優良風俗習慣之倡導。

(八)故鄉歷史文物及民俗等之縣誌資料蒐集與整理。

(九)家鄉歷史文獻之蒐集及保管。

(十)同鄉特殊事項之委託處理。

(十一)會員康樂福利及體育活動之倡辦。

(十二)會員聯誼同樂及各種集會之舉辦。

(十三)政府機關諮詢或委辦及社會福利之推進事項。

(十四)其他合於本會宗旨之事項。


第五條 前條所列各款,其實施辦法由理事會另訂 之。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凡祖籍為廣東省五華縣設籍台北市之同鄉,年滿二十歲,願履行本會規定義務者。均可申請入會,

為本會基本會員。凡一次繳納常年會費新台幣伍仟元以上者,為永久會員。


第七條 旅居台灣省各縣市之成年同鄉,經申請入會,為本會贊助會員。應盡之義務與基本會員同,同鄉會

得主動聘任同鄉為榮譽會員。


第八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有違背憲法及基本國策之言論行動者。

(三)經判刑確定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第九條 會員有左列之權利:

(一)發言權。

(二)選舉罷免權、表決權及被選舉權(不含贊助會員)。

(三)其他應享之權利。


第十條 會員有左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

(二)按期出席會員大會及繳納會費。

(三)擔負本會會議期間之指定工作。

(四)其他應盡之義務。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時,應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本會,經理事會決議行之。


第十二條 會員有違反章程及決議或有不正當行為足以妨害本會名譽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停權

或除名之處分;但除名應經會員大會之議決行之。


第四章 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每年定期開會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之。如有必要或經監事會之請求暨會員五分之一以上

之請求時,得召集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開會前十五日通知之。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開會時,由理事長任主席。理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

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應有會員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議,其決議以出席會員表決權過半數表決同意行之。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監事。

(三)審核工作計劃及經費預算。

(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決議。


第五章 理事會


第十八條 理事會設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五人,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選任之。


第十九條 理事為義務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缺額時,由候補理事遞補

之;但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第二十條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全體理事並就常務理事中選任一人為理事長,對內綜理

會務,對外代表本會。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

事互推一人代理。


第廿一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並主持之;必要時召集臨時會議。


第廿二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召集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

(二)擬訂年度會務計畫。

(三)審查會員入會資格。

(四)召集理監事聯席會議及舉辦各項聯誼活動。

(五)處理本會會務及其他合於宗旨之事項。


第廿三條 理事會設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本會之日常事物。下設文書、總務、聯絡、福利四

組,各置組長一人、幹事一人,均由理事長遴選理事會通過聘任之。


第廿四條 理事長得禮聘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及顧問。


第六章監事會


第廿五條 監事會設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選任之。


第廿六條 監事為義務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監事缺額時,由候補監事遞補之;但以補足原任期為

限。理、監事不得同時兼任本會之會務工作人員。


第廿七條 監事會應由監事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處理日常之事務。

第廿八條 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由常務監事召集並主持之;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第廿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審查理事會處理之會務。

(三)稽核理事會之經費收支。


第七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會員入會費,每人新台幣伍拾元。

(二)會員常年會費,每年新台幣壹佰元。

(三)同鄉募集之特別捐款。

(四)其他之收入。


第卅一條 本會置會計一人,由理事長遴選提理事會通過聘任之,依會計法之規定辦理本會會計業務。


第卅二條 每屆年度開始及終了,理事會應編造經費收支報告送交監事會審查後,提請會員大會通過之。


第卅三條 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

第卅四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於任何個人或私人 企業所

有,應歸於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卅五條


第八章附則

                                                         回首頁                         回上頁